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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造假履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發布時間:2019-12-03

    小甲在三個月前入職了某電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小甲擔任該單位的品牌經理月薪為3萬元,試用期為6個月。在小甲工作不久后,單位發現小甲入職時提供的履歷是偽造的,小甲提供的履歷中說自己曾擔任過某廣告公司的市場部經理,但其實小甲此前并未有過相關工作經驗,這些工作經驗都是偽造的。其實小甲之前只是某公司的經理助理,月薪四千元。隨后,單位向小甲發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

    小甲不服單位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過勞動仲裁庭綜合單位和小甲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后,仲裁委認為小甲在入職時虛構重要工作履歷,所填報的工資收入與實際收入差別巨大,小甲所表現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與工作履歷不符,所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故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

    提醒大家,誠實信用原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則。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如實告知對方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事項的法定義務。


    員工虛構本人的重要工作履歷,完全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在判斷其業務能力、履職能力、工資標準、職業忠誠度及最終決定是否錄用時產生重大誤判。此外,用人單位在招聘新員工時也可以與其簽訂《入職承諾書》,可以在《入職承諾書》明確告知應聘人員,在應聘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沒有如實說明與應聘崗位相關情況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是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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